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原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1法通则》(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1主1席令第37号,以下简称《民1法通则》)百一十七条规定:“侵1占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,应当返还财产,不能返还财产的,应当折价赔偿。损坏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,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,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,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。实践中常常出现直接由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状况,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,被征收人应该注意行使自己的权利。”房地产损害赔偿的类型多种多样,包括:
(1)因修改城乡规划给房地产权利人等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。
(2)因新建建筑物影响了相邻建筑物的日照、采光、通风、视野等,造成相邻房地产价值减损的。
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
成本法
成本法是指根据技术鉴定结果或修复方案,按评估基准日的相关市场价格及费用水平,求取修复房屋质量缺陷所必需的各项费用之和的一种价格评估方法。公式为:
V=C1+C2+C3+C4-C5
式中 V——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值;
C1——拆除工程费用;
C2——修缮工程费用;
C3——恢复工程费用;
C4——直接经济损失;(修复期间或修复后造成的经济损失,如收益损失、周转安置费用、相邻房屋损坏补偿等)
C5——被拆除物残值。(按市场回收价格确定)
该方法适用于可修复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价格鉴定。
房屋安全鉴定中房屋查勘的顺序
先承重构件后非承重构件
1、承重构件:主要了解房屋结构承重构件工作状态及完损情况,判断其是否存在失效状态;
2、非承重结构:主要了解非承重构件的构造、连接、整体性、牢固性、完损等情况。
先表面后隐蔽
1、表面:主要通过结构构件的表面完损状况进行查勘,当怀疑其内部存在缺陷时,应进行必要的深入检测。
2、隐蔽:主要通过结构构件的有规律的表面现象,或上部结构带有明显的因下部结构损坏导致的问题特征时,应对存在问题的隐蔽部位进行检查。
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房屋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公司的安徽天正于2024/5/4 9:51:31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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